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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第六诫所指的杀人!

时间:2013-10-25     作者:SALON LEE【原创】   阅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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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【出20:13】 不可杀人。

 

 当我们再次打开本段圣经,虽然只有四个简单的字眼放在我们面前,但我们却应该从一个更为宏观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反思。今天,我们要谈到的是:第六诫所指的杀人,究竟指哪些行为。

 

首先,这里所谈到的杀人当然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。原来,圣经宣告人生有时死有时,生命是在神的命定中。从圣经中可以发现,人的生命的终结者只有一位,就是神自己。但是,神也授权给他所设立的政权,可以按照真理判处恶人,使其罪恶的生命被终止。如圣经说,咒骂父母的,要治死等。因此,非法剥夺人的生命,这是神所禁止的。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,神也必要以终结其生命来报复他这里仅是透过旧约圣经的分析,关于是否赞成废除死刑,这个命题在本处笔者不处理)。

 

那么,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究竟包括什么样的行为呢?这至少有直接的伤害他人的生命的行为、自杀的行为、间接却是主观恶意的杀人行为、陷害他人以至于他人生命受到威胁的行为、恶意的堕胎(不是为了保护母体生命的行为)、主动的安乐死行为、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的行为等。这些行为都是属于第六诫所谈到的杀人行为。

 

其次,第六诫也是指基督徒心中对他人所怀着的恨。在约翰一书三章15节说道,凡恨他弟兄的,就是杀人的。之所圣经如此说,是因为人心目中所存的恨,是指挥行为的动机。动机,远比行为更加可怕。人因着恨、嫉妒、怨气等,将自己与他人隔绝,也因着这份不饶恕,把自己与神给隔绝了。这种行为,是更可怕的杀人行为。

 

再则,第六诫所谈到的杀人,也包括了不公义的行为,及不传福音给他人,甚至在属灵上绊倒他人的行为。这种行为,实际上是「与魔鬼同工」了。原来,人杀害他人的身体,并不能永远将那人杀死,然而不将福音的真理传给对方,却是在无意中,将最大的恶行摆在人面前了。同样,属灵上的绊倒人,也是如此可怕的恶行之一。耶稣基督曾说,绊倒人的事情,总是难免的。但是那绊倒人的人有祸了!

 

亲爱的肢体,你是一个第六所谈之杀人的人吗?你现在是活在爱中呢,还是活在律法的对立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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